他直諫教育部「真改眞:才是正解」 遭拒怒打官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記者黃宥寧攝)

▲王姓男子因姓名裡有「眞」字,但「眞」字卻並非教育部的正體字,向教育部建議未果後,怒提行政訴訟。(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因為名字裡有「眞」一字,不滿教育部未將「眞」設為正體字而是異體字,更未納入教科書、字典與電腦系統中,函請教育部將「眞」為正體字遭拒,怒提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教育部拒絕王男並非行政處分,以不符合行政訴訟要件為由,判王男敗訴。

王男因為姓名中有「眞」字,因不滿教育部將「眞」設為異體字,而設「真」為正體字,更未將「眞」字納入教科書、字典和電腦系統中。他指出從歷代文獻當中雖然都可以看到「眞」、「真」2種字型,但還是建議教育部應將「眞」改為正體字,並納入字典中,送函至教育部。

不過去年12月教育拒絕王男的請求,並表示訂定標準字體是為了方便國語文教育的進行,讓學生在學習的過程當中,不必因為字型的分歧,使得學習上受阻,而在1954年的國常課本生字筆順教學指導、1967至1989年由編譯館主編的國民小學國語課本,也皆以「真」字來教授。

教育部指出,先前曾委託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成立專案小組,研訂常用國字標準字表,並在1982年公告「真」為常用國字標準字,將「眞」字收為異體字,屬同音、同義但不同型的文字;若有電腦造字的需求,也可以向國發會全字庫提出申請,因此拒絕王男的申請。

王男不服,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教育法規是為保障人民的受教權,同時確定我國教育方針及健全的教育體制,並沒有賦予人民向教育部請求改字的權力,認為王男的申請,僅能算建議,並非是「依法申請案例」,教育部拒絕王男也只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以不符合行政訴訟要件為由,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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