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吵架竟抓她胸部洩憤 新北賤男二審遭判刑9月

▲桃園市何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上班時趁酒意向外籍女同事說「想做愛嗎?」後來更在廁所內熊抱外籍女還襲胸、摸捏下體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新北市男子對女友襲胸,二審遭判刑9月。此為示意圖。(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黃姓男子,去年7月間與女友吵架,他一氣之下,竟趁女友不注意,抓她胸部洩憤。女友不滿提告,一審法院將他判刑9月。上訴二審後,黃男雖提出和解金並願意分期付款,但女友不買帳,不願和解,高等法院21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仍將他判刑9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原本與女友同居於新北市三重區,2人在去年7月底凌晨1點多發生爭執,女友不滿,打算轉身離去,黃男竟趁女友不注意,在同居處樓梯間,自女友背後環抱,並將她推至牆角壓制行動,女友雖試圖推開黃男並表達不願給觸摸身體之意思,但黃男仍伸手觸摸女友胸部。女友爆氣,到警局對黃男提出強制猥褻的告訴。黃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有罪,再加上未與女友達成和解,因此判刑9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檢察官認為,黃男於案發前一日曾對另名女子性騷擾,第二天又再犯本件,可見黃男無法抑制自我性慾衝動,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迄未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建請高等法院加重刑度。

另外黃男於高院審理時,表明願意照女友的請求,全數賠償,但需要分期付款;但女友不答應黃男提出的分期付款方式,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最後高院認為,原審量刑已就黃男於案發前一日曾對其他被害人性騷擾,及其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另外也對犯罪情節、對告訴人身心造成難以彌補之陰影、創傷等情詳為斟酌。因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逾越職權、違反比例原則等不當或違法之處,最後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9月的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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