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影響,小孩整個6月及7月都沒有去幼稚園,但園方卻還是通知家長要繳納雜費,引發討論。(圖/CFP)
自從疫情升級到三級警戒,全台各級學校隨之停課,但這也讓許多家長抱怨:小孩整個6月及7月明明一天都沒有去幼稚園,但園方卻還是通知家長要繳納雜費,引發討論。
學費、雜費到底花在什麼地方?
在討論之前,我們應該要先釐清什麼是「雜費」。一般大家常聽到的「學雜費」,其實是「學費」及「雜費」的合稱,但家長的錢到底花在什麼地方?其實各地方的規定不一定相同。
首先,各地方政府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授權,制定自己的收退費辦法。以臺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註1),則是將學、雜費分別定義為與教保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例如教保機構的行政、業務、基本設備、租金等,都屬於與教保服務有間接相關的雜費。
但鏡頭轉到高雄市,《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雖然也是用「直接或間接與教保服務相關」來區分學、雜費(註2),但還是可以發現各縣市政府對於學、雜費的定義,也導致費用花在哪裡產生爭議。舉例而言,行政庶務人員費用在臺北市是明確規定屬於雜費,但在高雄市可能被歸類為人事費用而屬於學費。
附帶一提,除了學、雜費外,教保機構還可以額外向家長收取代辦費。顧名思義,代辦費是指教保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的費用,包括教學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費等。
疫情期間停課,教保機構要退費嗎?
各縣市除了對於學、雜費的定義不同外,對於疫情期間的收退費方式,也多有出入。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其中明確規定:停課必須達五日以上才會退費。反觀如果只有停課三天,依規定就可以不用退費;而退費的範圍只限於代辦費中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他學、雜費及代辦費中的材料費、活動費都不予退費。
而臺北市則是規定,只要有因法定傳染病等原因停課,就可以按停課日數的比例退費,但只有退午餐費及點心費,交通費屬於不予退費的範圍(註3)。
沒辦事卻收錢,這樣可以嗎?
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各縣市在因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的期間,多半規定教保機構在可以不用退學、雜費,也算是給教保機構一個基本保障。
但有趣的是,各縣市的辦法中都有規定:如果幼兒因為搬家或是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在教保機構就讀的話,機構依規定應該要按比例退還學、雜費(註4)。這樣就會產生一個矛盾的現象,因為幼兒自身因素不能繼續就讀時可退費,但因為法定傳染病停課時卻可以不用退費,這樣確實會讓家長產生不公平且不合理的觀感。
更別提,代辦費用中只有退還午餐費及點心費,對於預收的材料費、活動費及延長照顧費,如果沒有實際辦理相關事宜,卻可以不用退還費用,似乎也會有《民法》上不當得利的疑慮。
對此,本文認為:雖然疫情期間教保機構仍然會有人事或相關成本的支出,但既然教育部已經有提供幼兒園教職員的補助,各縣市政府應該也要同時考量家長有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的可能,秉持著有使用才能收費的精神,或許應該參考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機構時的作法,改以停課期間的長短,按比例退還學、雜費及代辦費。當然,如果材料費或活動費已有實際支出,應視情況調整退費金額,如此一來應該可以更加合理的調整家長及教保機構間的損失分攤,盡可能達到公平的結果。(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註1: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4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活動費:為辦理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及相關雜支等。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提供之教保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教保服務機構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報經教育局核准,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所收取之費用。
四、代收費:指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三)其他費用:代購制服、運動服、圍兜、書包、餐具及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
註2:
《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3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人事等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雜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土地或建築物租賃、修繕維護等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
三、代辦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代辦下列事項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及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每日午餐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及臨時托育費:為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相關人員之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制服、運動服、圍兜、書包、餐具及畢業紀念照(冊),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註3: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8條:「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註4: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7條:「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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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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