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籍許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桃園市某大型購物中心購物時,見穿短裙妙齡女身材火辣,竟以手機偷拍裙底,旁人提醒辣妹後夥同店員合力報警送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住在新北市的許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桃園市蘆竹區某大型購物中心購物閒逛,發現身穿短裙妙齡女子身材火辣,趁機靠近後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怪異動作被旁人察覺提醒,辣妹察覺後夥同店員查出許男手機確有偷拍照片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許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法官審訊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許男拘役50天,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9歲的許姓男子於去年9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桃園市蘆竹區某大型購物中心購物,在地下2樓閒逛時,發現身材曼妙穿短裙之妙齡女子身材火辣,藉機靠近後以手機從辣妹裙下偷拍,以此方式竊錄裙底內褲等隱私部位,由於許男動作怪異被旁人發現提醒「妳被偷拍了!」辣妹驚覺被偷拍,夥同現場店員合力報警處理,蘆竹警分局到場後查出許男手機裡確實有偷拍辣妹裙底風光,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桃檢偵訊時,被害辣妹與證人則指證歷歷,蘆竹警方則提供購物中心監視畫面截圖、手機竊錄畫面截圖等證據佐證,許姓男子在證據前坦承犯行不諱,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許男為滿足個人慾望,無故以手機竊錄被害人裙下內褲及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對其心理造成傷害;考量許男犯罪後坦承犯行,衡量被害人向法官表示無意調解,希望法院依法判決等意見,衡量許男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生活狀況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審結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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