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女分手不成「怒散布不雅照」!男警大生畢業前遭退學 敗訴確定

▲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中央警察大學16日宣補因應防疫全校師生改成遠距授課。(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大洪姓男大生威脅女子與男友分手遭拒,憤而散布不雅照。(示意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文/中央社

警大洪姓男學生涉威脅女子與男友分手遭拒,竟散布女方不雅照,校方以損害校譽情節重大,在畢業前一週勒令退學。洪男提告一審遭駁回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洪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洪男為中央警察大學107年度應屆畢業生,一名劉姓女子在民國107年6月3日向嘉義警方報案指稱,她與洪男透過網站認識,洪男威脅她與男友分手遭拒後,竟將她的不雅照散布給她男友及同學。

警方在同年6月6日持檢方搜索票到警大,查獲洪男手機內確實有女方不雅照17張,並將洪男帶回偵訊。

警大在同年6月7日召開訓育委員會,通知洪男到場說明,認為洪男所涉情節已違反校規,也嚴重影響校譽,依學生獎懲規則,勒令他退學。

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他已符合畢業條件,取得學位,校方無法對他勒令退學,且退學處分太重。

一審法院調查,訓育委員會開會時,席間有輔導老師等就洪男在校表現陳述看法,也有讓洪男陳述意見,洪男當時說「我當下急於想證明這女生當下在跟我交往,所以就把與她的對話紀錄跟之前交往時拍的私密照片傳給她男朋友」、「我跟她說,我希望她跟她男朋友分手」等語。

訓育委員會14名出席委員投票,以13票通過決議認定洪男行為符合「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應予以退學,並經校長核定。

一審法院認定,退學處分前,校方有召開訓育委員會進行相關調查,也讓洪男說明等,程序合法,而警察大學培育學生為未來執法人員,依一般社會通念對警校學生品性要求較高,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及尊重警大本於教育專業所做判斷(判斷洪男是否適合成為未來執法人員),校方做出退學裁量,並無違法或明顯不當。

一審指出,應屆畢業生當時學期的教育時間為107年2月21日起至6月14日止,校方在107年6月7日做出退學處分,這時洪男仍為在學學生,為懲處對象無誤,因此洪男所稱已符合畢業條件取得學位,校方不得將他退學,則不足採信。

一審判洪男敗訴,洪男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洪男主張無理由,駁回洪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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