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去年12月在薑母鴨店喝完啤酒後騎車發生擦撞,被查出根本就是酒駕慣犯。(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江姓男子去年12月在薑母鴨店喝下啤酒後,酒後騎車,在行經彰化員林大同路1段與員東路2段路口時,和一台小客車碰撞,慘遭公共危險罪移送,事後更被查出是酒駕累犯,光有案紀錄就高達3次,遭判刑6月,併罰金10萬元,得易科罰金。江男不服再提上訴,向法官哭窮,指出家中有60歲母親要養,他收入又不穩定,實在無力負擔罰金,懇請法院從輕發落,被台中高分院駁回。
江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7時許,在彰化一間薑母鴨店喝啤酒,晚間9時許騎車離開,隨後在大同路一段與員東路二段路口,和小客車發生碰撞,酒測更驗出其酒精濃度高達1.35毫克,遠超過每公升0.25的標準,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時,法官更查出江男根本是酒駕慣犯,光有案紀錄的次數就高達3件,最近的一次紀錄是在2018年5月,遭判有期徒刑3月,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認為其在服刑結束後5年內仍故意再犯,符合累犯要件,其未能記取教訓,顯近期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對其加重判刑,判其有期徒刑6月,併10萬元罰金,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若江男不想坐牢,必須面對共28萬元的罰金。
江男不服再提上訴,這次他向法官哭窮,企圖博取同情。他強調,他深知酒後不能騎車,自己也因此破相留疤,讓他相當懊悔,事後他也時時警惕自己不可再犯,但因為他是單親家庭,家裡只剩他和60幾歲的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年事已高沒有工作,他擔任臨時鐵工,月入26K,僅能勉強生活,實在無力負擔如此鉅額的罰金,懇請法官從輕發落,他絕對真心悔改絕不再犯。
不過法官認為江男已有3次酒後駕車的前科,對個人酒精代謝快慢和須要相當之休息時間,有一定認知,其2年前才被判有期徒刑3月,剛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能警惕就再度犯案,法院已經3次給予得易科罰金刑度的機會,仍無法對江男產生教化或有所警惕,顯見其對酒後駕車將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仍心存僥倖,認為其請求無理由,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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