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鎮長蕭永義「賣官」收賄750萬 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今(29)日下午判決,蕭永義涉嫌收受賄賂共6罪,每罪被判7年6月,合計應執行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蕭永義將提上訴。(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對此,監察院27日以12:0的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27日晚間表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

監察院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

監察院說明,蕭永義經第一審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監察院強調,蕭永義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照《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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