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給行人安全用路環境! 內政部修法明定市區道路應設人行道

▲台北市標線型人行道▼             。(圖/記者張凱喨攝)

▲台北市標線型人行道 。(資料照/記者張凱喨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打造友善、安全的都市環境,內政部部務會報29日通過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明定市區道路均應留設人行道,希望提高人行道的普及率;另也增訂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以停車彎型式設置來替代,還給行人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

內政部表示,為積極改善市區步行環境,這次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明確規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均應留設人行道,以加強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另針對12公尺以下新闢或改善道路,難以留設人行淨寬1.5公尺之人行道區域給予例外規定,希望在有限的道路空間下,保障行人的權益。

此外,內政部表示,為避免機車任意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這次修法也增訂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在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且劃設後,供人行的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希望藉此改善市區停車秩序。

內政部指出,這次也增訂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當各車道寬度已採最小值設計時,可將慢車道的最小寬度調整為1.5公尺,以減少在速差大的情形下,因慢車與汽車混流而產生的交通事故。

內政部表示,「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為市區道路設計的準則,整體交通規劃與用路人行為的限制與管理,則涉及交通部與地方交通管理單位權責,這次修法亦邀請交通部及地方政府參與研商,本修正標準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改善國內市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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