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人回家開門,愛犬未繫狗繩衝出去害人受傷,主人遭裁罰2千元。示意圖。(圖/CC0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愛狗人士要注意!台中熊姓女子回家開門,結果愛犬衝出家門弄傷路人,雖然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明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熊女未將狗繫狗繩導致衝出去傷人,仍屬縱容行為,因此遭罰2000元。
判決書指出,熊姓女子今年5月31日晚間8點半左右,回到住處才打開大門,飼養在家裡的狗就自己衝出家門。剛好有民眾遛狗路過,熊女的狗就衝上去攻擊,導致對方受傷,憤而報警提告。被害人事後與熊女達成和解,過失傷害部分不提告,但警方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熊女送辦。
原來,社秩法第70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認為,「驅使」指的是用積極行為驅使動物去嚇人,「縱容」則是指消極對於有看管義務的動物不加看管,而容認牠恣意嚇人。熊女主觀上雖沒有積極驅使犬隻嚇人,但他身為犬隻占有人,自應就其占有該動物危險,負起危險源監督人的責任。
法官審酌,熊女未做任何防制犬隻侵擾他人措施,也就是家中大門未關時應在該動物身上栓繫狗鍊等,仍有消極容認系爭犬隻嚇人之意,認定有縱容動物嚇人行為,依法判2000元罰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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