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燈,遭民眾檢舉,3分鐘內連吃3紅單。(示意圖/ET today記者攝)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女子去年11月間,開車上國道一號北上,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在3分鐘內被連開3張罰單,楊女不服向警方申訴被駁回,進而向法院申請裁決,橋頭地院行政法庭審理認定第2、第3張罰單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判決指出,楊姓女子於去年11月12日,行駛至國道一號北向350K、349K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就是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交通違規,經民眾檢具採證影片提出檢舉,時間是26分、28分、29分,3分鐘內就被檢舉3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查明屬實後逕行舉發,但楊女不服向裁罰機關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後仍不服而申請裁決。
楊女表示她於匯出、入國道交流道或路肩通行時,誤認沿道路虛線行進為「順著路走」,因而未打方向燈,並非故意,且舉發機關為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及超過6公里或6分鐘之法律保留規定,原處分自有違誤。
裁罰單位認為楊女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有採證光碟可稽,事證明確,而3次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行為,是於不同時地、在不同之車道線變換,影響所不同用路人,應按「自然單一行為」之判斷原則,因此並無不當。
橋頭地院行政法庭認為,楊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但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當以於6分鐘內之違規處罰一次已足,就後2次變換車道予以分次處罰,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則未符,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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