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上常可看到民眾席地行乞景象。示意圖。(圖/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行乞也得吃罰單!民眾在路上常會看到行乞者路邊乞討,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日前針對逢甲夜市周邊行乞的許姓及洪姓男子函送裁罰。原來,《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台中地院卻認為,警方應當場勸導不聽,但對2人未做此動作就裁罰,與構成要件不符,裁定不罰。
逢甲商圈人潮眾多,許姓男子今年3月12日晚上到逢甲路與逢甲20巷口路邊乞討,警方到場勸導他離開。豈知,許男同月16、23、25日以及5月14日晚間又到同一地點乞討,遭警方認定屬3案,函送台中地院簡易庭裁罰。
另一名洪姓男子在4月3日晚間也到逢甲路20巷口行乞,員警勸阻後離開,但過了1個多月後,他又在5月8日晚間到現場行乞,依然遭警方函送裁罰。
許男坦承行乞,他表示自己沒錢吃飯,身體有病痛,才會去現場跪坐行乞,只是行乞不到3分鐘就被警察查獲,完全沒收入。洪男則說,他沒錢吃飯,眼晴又看不太到,才會去行乞」,
警方說明,員警巡邏見許男、洪男在路旁行乞,於路口擺設鐵製零錢盒,向路過不特定民眾乞討。當場勸導後,沒幾天就又出現,才會依法函送裁罰。
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社秩法第92條雖有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然而所謂「勸阻」,指的是口頭或書面為之,經過一定期間,前階段行為仍「接續」,可認定為不聽勸阻,而取締處罰(例如禁菸場所抽菸,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菸,前階段行為接續)。
法官認為,許男與洪男行乞時被勸導,當時就停止行乞,事隔數天甚至1個月後才又回到現場,被警察看到又見他行乞,這是2個不同行為。警方如每次看到行乞都開勸導單後,對方仍當場繼續行乞,才能據此開罰。2人遭裁罰的部分難認屬同一行為,最後裁定都不罰。兩案均可再上訴。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