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 勾結業者貪污判刑定讞

▲▼ 砂石開採。(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勾結業者違法開採砂石,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高雄縣那瑪夏鄉(原三民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即柯明德),與秘書孫榮顯,2人勾結台南砂石業者舞弊盜採鄉內河川砂石外賣,並收取200萬元賄賂,遭檢調單位查獲。一二審均重判10年與12年,但更二審時卻僅判3年半與3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伊斯坦大.呼頌自2002年起擔任鄉長,而台南的林姓、陳姓2名砂石業者打算在高雄縣河川公地採取砂石販售牟利,透過孫榮顯認識伊斯坦大.呼頌。案發於2006年初,當時高雄縣三民鄉旗山溪(俗稱楠梓仙溪)那努木橋一帶因受水災影響,河道砂石阻塞,河堤護岸毀損,影響橋樑及道路安全,及鄉民交通出入之便利,而有疏濬之必要。經過孫榮顯等人的打理後,高雄縣政府同意鄉公所自辦疏濬。鄉公所隨後辦理「那努木橋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河川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標。

兩名業者為確保取得標案,就在當年10月中旬某晚,與時任鄉長的伊斯坦大.呼頌、與孫榮顯4人,在孫榮顯住家小木屋內磋商,業者並承諾,若能順利得標就會給予回扣。當年底、開標前10多日,4人再與公所的承辦人員於該小木屋內磋商,決議加入競標廠商負責人須有「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結業證書」之條件,以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確保2名業者能標得工程。

最後業者果然順利得標,並先交付賄賂100萬元。但未得標的業者心有不甘,認為這起標案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因此向高雄地區檢調機關投書檢舉,伊斯坦大.呼頌得知後心生畏怯,遲遲不願簽訂工程合約,並向相關單位行文確認是否有違法之虞;但得標廠商數度以電話向鄉長施壓催促,鄉長最後在沒等到相關機關答覆前,即於2007年2月12日方正式簽約。廠商也將後續的賄賂100萬元送到鄉長處,伊斯坦大.呼頌拿走120萬元,其餘80萬元賄賂朋分給其他共犯。廠商隨即動工挖取砂石,其中挖取河川砂石外運出售數合計42,251立方公尺,外運出售價格為每立方公尺240元,總計出售1,014萬240元;另外護岸工程工程款為107萬4,702元,合計2名廠商所得共1,121萬4942元。檢方偵辦後,對伊斯坦大.呼頌與孫榮顯聲請羈押獲准,並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定2人有罪,將伊斯坦大.呼頌重判10年,將孫榮顯重判12年。更一審時稍微輕判,仍將伊斯坦大.呼頌判刑9年半,孫榮顯判刑11年半。全案到了更二審,原本均否認犯行的伊斯坦大.呼頌突然改口坦承,並繳交犯罪所得120萬元,台南高分院因此減刑;此外,全案也因訴訟繫屬超過8年,台南高分院再因《刑事妥速審判法》二度減刑。最後更二審僅將伊斯坦大.呼頌判刑3年6月,孫榮顯改判3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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