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歲翁被撞拒送醫!25天後腳踝傷口感染亡 駕駛1關鍵獲輕判

▲▼過馬路,斑馬線,行人,路人。(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一名老翁過馬路時遭撞當時拒絕就醫,未料25天後不治死亡。(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宋姓男子開車不慎撞到正在過馬路的93歲王姓老翁,救護車抵達現場時,王翁卻只讓救護人員簡單包紮受傷的腳踝,拒絕送醫,沒想到一周後王翁傷口感染惡化,經緊急送醫住院搶救後不治。高雄地院認為宋男符合自首條件,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宋男6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宋姓男子於前年12月17日駕租賃小貨車,沿高市大寮區民族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民族路與成功路路口要左轉之際,撞上一名在行人穿越道93歲的王姓老翁,導致老翁受有頭部撕裂傷、右腳腳踝處撕裂傷,右腳踝屬分泌型傷口等傷害,但他拒絕就醫堅持返家休息。

王姓老翁因上開右踝傷口仍未見好,於同年12月24日送醫急診,於當日18時28分許住院,隔天施行筋膜切開手術,於隔年1月3日施行清創及全層皮膚移植手術,沒想到到11日意識喪失,經心肺復甦術、插管急救,於同日不治死亡。

檢方根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王翁因車禍導致腳踝開放性傷口,經送醫救治清創及植皮手術,並肺泡內出血及水腫而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之事實。因此死亡方式雖仍可歸類為意外,但車禍本身造成傷勢對於死亡原因的責任較輕,足證被害人之死亡與被告之過失行為仍是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宋男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宋男在前來處理警員還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肇事等情,也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王翁家屬也願意給宋男緩刑機會,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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