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政院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政院修法放寬贍養費請求限制。(示意圖/123RF)
蘇貞昌5日在院會裁示通過,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案是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讓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
政院表示,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5日行政院院會將提案,討論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
根據修正的內容,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務部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等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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