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指派下屬到法國出差,害大家都被告發貪污罪。(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涉嫌向廠商收賄圖利案,台北地院一審判刑18年的同時,告發黃曾帶著8名部屬到法國旅遊10天,全程27萬多元支出都由業者買單,台北地檢署調查8名同行公務員都是奉黃季敏指派出差,不知道是業者招待,有人還抱怨一點都不想丟下妻小,獨自出國,因無主觀犯意,6日都獲不起訴,黃涉案部分追加併由高院審理。
黃季敏因為從2002年到2009年間,分別擔任消防署長、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期間,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中,共受賄2076萬,另在「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涉嫌圖利廠商台標公司1207萬元,檢調偵辦時,還曾在黃家搜出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被封為「史上最貪消防署長」。
台北地院審理後,在2017年間依14項貪瀆等罪名,判處黃季敏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並宣告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同時告發,黃涉嫌在採購防災指揮車案期間,和所屬官員一起接受業者台標公司招待,赴法旅遊,也構成貪污罪嫌。
遭法院告發的除了黃季敏,還有當時消防署會計主管許碧蘭、政風主管張清結等8名消防署人員,他們涉嫌在2005年2月間,到法國查驗製造防災指揮車的阿爾卡特公司,但10天行程中,只有不到2天用在公務查驗,其他時間都是觀光旅遊。
許、張等人到案喊冤表示,他們都是奉黃季敏指派前往,不知道行程食宿的安排過程,有的公務員還抱怨,被迫留下妻小在家,獨自出國,其實一點都不想去,檢察官認為這8人並無主觀犯意,處分不起訴,至於黃季敏涉嫌貪瀆部分,追加併由正在二審中的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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