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透過手游認識少女,隱瞞其已婚事實,和少女交往還進一步發生關係,引導少女拍裸照,慘遭判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手機遊戲認識一名17歲少女,張男隱瞞自己已婚有子女的事實,進一步和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關係,還趁著少女喪父之際,引導少女拍裸照,「想看妳腳打開,想看下面」、「胸真的是我摸過看過前幾名」等語,被少女母親發現後怒對其提告。事後張男以10萬元和少女母親和解,不過一審仍判張男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二審被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張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手游認識當時年僅17歲的少女花花(化名),隱瞞其已婚有子女的事實,和花花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關係。不過張男對此仍並不滿足,陸續透過通訊軟體向花花表示,想看花花拍裸照「想看妳腳打開,想看妳下面」,花花則回「好害羞~」,更對花花表示「妳的胸型真的好美」、「是我摸過看過的前幾名」等語,事後花花也真的照張男指示,以手機相機自行拍攝裸照,供張男觀賞,直到被母親發現後,怒對張男提告。
一審時,檢察官認為張男引誘當時年僅17歲的少女拍攝裸照,訴請加重判刑;不過法官審酌後認為,以2人的對話紀錄觀之,張男向花花表示想看,花花便應允且拍攝裸照給張男,認為花花聽從張男的意見拍攝照片,再傳給張男,張男並無引誘、容留、媒介等積極方式。
法官也指出,張男利用花花對於性與身體之自主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為滿足個人私慾,要求花花拍裸照供其觀看,儘管事後坦承犯行,並和花花母親以10萬元和解,不過由於花花當時未成年,仍依製造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場1次,同時禁止張男再與花花聯絡。但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
檢察官主張,張男有「引誘」花花拍攝裸照的情形,主因是偵訊時,花花曾陳述,是張男盧她,在半推半就下拍攝裸照給他,但她心裡是抗拒、不喜歡的,且曾和張男表示不喜歡這樣,而張男還教她「要怎麼擺姿勢」,如果不從,就會不斷打電話騷擾,顯見是張男反覆提議要求,趁著花花喪父心智未堅之際,才使花花萌生拍攝意願。
但高等法院審酌2人對話紀錄後指出,張男向花花表示想看裸照,花花應允還拍攝,甚至主動傳送只穿上衣及內褲的數位照片給張男,認定花花當時是因和張男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此才聽從其意見,拍攝裸照傳給張男,張男並未「引誘」花花,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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