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縱火燒汽機車,遭法院重判。(圖/民眾提供)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狗王」曾姓男子只因懷疑劉姓友人偷他養的鴨子,竟然凌晨跑到對方住處巷子放火燒機車,結果一發不可收拾,波及18輛汽、機車。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劉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還否認犯行,依放火燒燬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重判2年10月。
判決書指出,57歲曾姓男子住在西屯區的公墓裡長達1、20年,今年4月間,他因為懷疑劉姓友人偷了他養的鴨子,雖然有去警局報案但仍心有不甘,決定教訓對方。5月13日凌晨3點多,曾男騎單車帶著自己養的3隻狗到福科路411巷口,接著再步行到劉男停放機車地點。
曾男拿出自己撿來的飲料杯,將衛生紙點燃放入杯內,再將杯子放在劉男機車腳踏墊處,等到火燒起來後就離開現場。結果火越燒越大,波及巷內共18輛汽機車,以及1戶住家的遮雨棚。消防隊火速到場將火勢撲滅,所幸無人員傷亡。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縱火男子身旁跟著3隻狗,鄰居認出就是常出現在當地的「狗王」曾姓男子,警方當天下午持拘票前往公墓拘提曾男,並扣得3個打火機等相關證物。
曾男卻在警詢及偵查庭時均否認犯行,但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起訴書中也寫出,曾男僅因細故便恣意選擇危害性極大之放火方式洩憤,除造成告訴人等財物損失,也造成顯著公共危險,其犯罪所生危害甚鉅;曾男犯後犯後態度惡劣,亦無意賠償告訴人等損失,縱於審判中終坦認犯罪,僅應給予被告刑度上極微小減輕幅度,始為公允,請予從重量刑。
法官認為,曾男智識健全,應知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若稍有不慎將釀致大災,可能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竟僅因懷疑劉男偷竊其鴨子,對之心有不滿,即為本案放火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放火行為導致機車18部、汽車1 輛及局部遮雨棚燒燬,未與被害人和解,難認其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本案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考量他5年內曾犯贓物罪確定,構成累犯,最後依放火燒燬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2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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