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偷拍女同事,事後遭對方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鄭姓男子2020年2月24日趁陳姓女同事在辦公室討論事務時,持手機偷拍對方裙底風光。屏東地院一審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將鄭男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案經上訴,二審遭到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為屏東某公司業務協理,陳女則為該公司的業務助理。不料,鄭男竟於2020年2月24日,見陳女身著長裙、正在辦公室內討論事務時,持手機偷拍對方裙底等隱私部位。隨後陳女發現,立即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事後,鄭男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檢方依妨害秘密罪嫌將其起訴。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考量鄭男尚未與陳女達成和解,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將鄭男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
然而,鄭男不服結果提上訴,盼法官能從輕量刑,並且給予緩刑宣告。惟二審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偷拍行徑已嚴重侵犯陳女隱私權,相當不可取,而鄭男雖然有意願和解,惟陳女無調解意願,最終審酌後,認定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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