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黎表示,他不知道小美的實際年齡為13歲。(示意圖/翻攝pakutaso)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男子小黎(化名)透過臉書結識女子小美(化名),相約在小黎的租屋處發生關係,卻因小美未成年而挨告。台北地院表示,小美未告知實際年齡,且當日身穿馬甲式內衣,與一般學齡少女穿著不符,因此小黎難以認定實際年齡,最終判小黎無罪,全案可上訴。
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小美2019年5月30日凌晨逃家,從台中到台北西門町,並透過臉書聯繫小黎。小美到小黎家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然而,小美未成年,小黎也因此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小黎到案後喊冤,辯稱小美的穿著非常成熟,且未告知實際年齡,只說沒在讀書,兩人才會發生關係。
經查,台北地院發現,小美與朋友共用臉書帳號,小美實際為2005年出生,卻使用朋友2000年出生作為標記,若未主動告知,的確可能誤解,但小黎是否知道小美未滿14歲,仍有待商榷。
台北地院表示,小美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外貌不像一般同齡兒童,加上案發當日身穿馬甲式內衣,沒有明確可辨識年紀的制服等,因此沒有證據指出小黎發生關係時,主觀認知小美未成年,故判小黎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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