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下藥性侵二女,還一夜三次。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淡水租屋的華姓計程車司機,2018年間邀請女研究生小甘(化名)前往北海岸遊玩,藉機下藥性侵小甘;之後又趁著承租淡水住處時,下藥性侵女房東小瑾(化名),還一夜3次。一審將他判刑11年半,二審更加重改判15年半。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還是將華男判刑11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華男2018年8月初,邀約小甘前往北海岸遊玩、拜拜,在途中小甘曾飲用奶酒,開始有頭暈的感覺,之後華男拿出紅色膠囊之不明藥物給小甘,說這個是「保肝」的藥物,對喝酒的人很好,小甘不疑有他,吞下膠囊。小甘喝酒、服藥後,逐漸陷入昏迷,最後被華男開車載回淡水租屋處,性侵得逞。
華男於當年11月間,邀請分租房間的女房東小瑾喝雞湯,並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俗稱FM2)之安眠藥錠加入雞湯內,小瑾喝完雞湯後開始昏迷,進房休息。華男跟進房內,性侵小瑾得逞;之後華男又將小瑾帶到自己房間性侵,總計性侵3次。小瑾第二天起床後,發現下體內竟有保險套,才知不妙,報警處理,華男遭逮,並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華男否認犯罪,辯稱與2女發生關係都是情投意合。但法院認為,女研究生部分雖曾對華男有回應,但並無愛意表現,雙方間僅為普通朋友,華男確實性侵。至於女房東部分,雖然華男在第一次性侵後就到客廳滑手機看電視,而後再度發生關係;但法院根據女房東體內驗出的毒品反應,以及記憶斷片狀況,還是認定華男確實下藥性侵。
一審法院認定華男犯下「強制性交罪」、加入藥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共兩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6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更認定華男犯下1次「強制性交罪」與2次「加重強制性交罪」,改重判有期徒刑15年6月。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還是改認定華男犯2罪,又判刑1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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