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遭弟弟拿去做詐騙人頭 他慘被關109天!無罪確定獲賠32萬

▲▼台北法院外觀。(圖/記者羅志華攝)

▲張男原以為弟弟要還債提供帳戶,不料竟淪詐騙人頭,還因此被羈押109日,無罪確定後向北院聲請刑事補償。(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於2019年間向弟弟討債,對方稱一名陳姓男子願幫忙還債,要他提供帳戶,不料帳戶竟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戶,不知情的張男還配合淪為車手,幫忙把錢匯到大陸,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張男因案遭羈押109日,事後法院判他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經北院審理,獲判賠32萬7千元。

張男胞弟先前就因涉嫌詐欺,於2016年7月出境後遭通緝,而在張男因積欠房租急需用錢之際,弟弟竟答應還債,他高興下提供帳戶,卻不知弟弟是要把他賣給詐騙集團。

張男在提供帳戶後,陸續收到「陳先生」替弟弟還債的款項共103萬元,事後弟弟又稱有急用,要他先將錢轉到大陸,不知情的張男,不僅親自到銀行提款,還請前妻幫忙轉帳,也因此被檢方依洗錢罪起訴。

張男供稱,他陸續借了300多萬元給弟弟,對方稱要先向陳姓男子借錢還債,他才會提供帳戶,並未參與詐騙;法院認為,確實有人被騙後的款項匯到張男帳戶,但在參與詐騙的證據相當薄弱,尤其張男還親自到銀行領取贓款,顯然與一般詐騙集團的分工不同,且他還曾傳訊陳男,「當時你和我說錢絕對沒問題,現在有事情你電話都不接,我甚麼事都一直配合你」,依證據不足判張男無罪。

張男在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北院認為,雖羈押過程一切合法,但考量羈押不僅剝奪人身自由,對他家庭、名譽、信用更有重大影響,且於偵查期間禁見的裁定,更讓他連家人都看不到,考量他工作月收約10萬元,判羈押1日補償3000元,109天共32萬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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