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路人膝蓋 他怨:快過追訴打來要10萬...無悔意判拘役50天

▲生病,受傷,意外,住院,車禍,骨折,體檢,健康。(圖/pakutaso)

▲汐止孫男過馬路遭李姓駕駛撞擊,差4天將屆6個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李姓駕駛去年1月15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載著妻子,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86巷在路口欲左轉往大同路1段往台北行駛,不料,撞擊到正在過馬路的孫姓男子,導致孫男左膝受有挫傷。事後因李不認有肇事,孫男在過追訴期前4天提告。士林地院審結,依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去年1月15日晚上6時40分,孫男沿大同路1 段219號前的行人穿越道步行通過路口,李男見狀閃煞不及,導致自用小客車車頭因此撞擊孫男左膝。警方到場後,李駕車搭載孫到醫院,但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左轉時看到他在我右側前方2大步,他持續走過來,我就立刻煞車,並無撞到他」;事後孫拍他引擎蓋,並走到駕駛座旁拍車窗表示,「你撞到我,我要報警。」

同時李也喊冤,「他如果有被我撞到,怎麼沒有摔倒,載他去醫院後,掛號還沒完成就一直要求我和妻子離開。」並抱怨「我懷疑他是否真的有受傷。」今年6月11日,孫男提告。

孫男持醫師診斷結果,其左膝挫傷一節,李卻辯稱,本件並無孫的傷勢的相片,醫師可能僅依照孫的陳述就開立診斷證明書給他,無法證明他確有受傷。但法官經查,護理人員當時有使用彈性繃帶處理,並有開立3天份藥物,已足認他就醫時確實左膝挫傷,而且醫師本無就病患受傷部位拍照的義務,在病歷中記載診斷結果就可。

▼李男駕駛車輛撞擊正在過馬路的孫男。(圖/PAKUTASO)

▲▼婦人車禍昏迷2星期,醒來崩潰。(圖/PAKUTASO)

法官認李開車撞擊孫的左膝,可能造成左膝挫傷,不能以沒跌倒就認為沒撞上,再者,輕度挫傷一般為毛細血管出血,加上局部損傷引發水腫,受傷部位一般沒有皮膚破損,或只存在表皮輕度擦傷、局部腫脹、疼痛等,孫的腳傷輕微並不會影響行走能力,應該可以忍痛走路到附近店家詢問地址來報案。

李男反駁,案發後快滿6個月已快過追訴期,才接到孫男要求賠償10萬並提告,根本故意不給他調閱監視器跟找證據反駁。法官認李先後數次接受警方及檢察官詢問也未要求調取監視器,審理時才提出聲請,孫男是否提出告訴及何時是他的權利。

法官審酌,李男開車應小心謹慎,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但因過失致孫受傷,犯後否認犯行,未能達成和解賠償,犯後態度不佳無悔意,考量孫傷勢輕微,依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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