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特別規定,護照不可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違者最重判刑3年。(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張姓婦人去年因為急著用錢,向人借了5萬元,一時拿不出擔保品,就把護照抵押給金主,結果金主因涉嫌重利罪遭偵辦,被檢警發現這筆5萬元借貸的擔保品太特殊,一翻《護照條例》「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金主日前遭法院判刑2個月,緩刑2年後,台北地檢署10日再依同法起訴張姓婦人。
據了解,張姓婦人原為大陸籍,現已歸化取得身分證,辦案人員私下透露,如果張婦是在歸化前,用在台居留證去抵押借貸不會有事,偏偏歸化後沒了居留證,用好不容易取得的護照去擔保,因此吃上罕見的《護照條例》特別刑法。
檢警調查,張婦是在2020年1月2日,和彭姓金主相約在台北市中山區1間便利商店,由彭男提供5萬元現金借貸,張婦則拿出自己的護照做擔保,後來彭男因為涉嫌放高利貸被檢警查辦,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重利罪,處分不起訴。
但是因為彭男收取的放貸抵押品中,竟然有真實的護照正本,因為護照是國民出國旅行用來證明國籍身分的重要文件,《護照條例》第32條有特別明文規定,護照不能「非法扣留」,也不能當作「債務或債權擔保」,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彭男因收下護照來擔保債權,被台北地院判緩刑後,北檢另案起訴張婦所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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