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兩岸條例,避免高科技產業技術遭竊。(圖/CFP)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規定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中國大陸須經過申請,否則最高可處千萬罰鍰。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12日證實,此舉是為防範中國大陸持續竊取我高科技產業技術,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
邱垂正補充,在修正草案依法進行預告期間,陸委會也歡迎各界提出多元意見,截至目前為主,我們的預告平台尚未接獲外界提出意見。」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圖/陸委會提供)
至於後續是否還有其他兩岸條例修法,邱垂正說,政府將持續檢視,讓相關的法例更加周延和與時俱進。
在此之前,陸委會於官網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公告時間至9月22日。草案內容包括,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此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
按照第91條修正草案則規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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