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保母以環抱方式將男嬰活活悶死,導致該屋價值減損。(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我們的」托嬰中心前年發生男嬰遭90公斤廖姓保母悶死憾事,由於該托嬰中心是負責人黃祥官以每月5萬5向徐姓屋主承租,男嬰因非自然死亡,致使該屋淪為「凶宅」,房價減損,徐姓屋主為此提告求償。士林法院審酌黃為該屋承租人,應善盡管理責任,因此判決黃與廖應連帶賠償屋主223萬餘元。
黃祥官從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每月租金5萬5承租,經營「台北市私立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但2019年4月1日,托育人員廖女,為哄睡照顧李姓男嬰,竟以身體壓制約20分鐘制止男嬰掙扎,導致男嬰面部朝下長達49分鐘致死。該房屋因廖的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釀該屋成俗稱的凶宅,導致受有價值減損。
▼廖姓保母重壓悶死男嬰。(圖/記者劉昌松攝)
徐姓屋主主張,廖女智識正常成年人且為專業托育人員,當可預見在房屋內造成他人非自然死亡的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造成經濟上價值減損,仍執意做犯法行為,難認無故意或過失,況且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廖女二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3年6月有期徒刑;黃祥官身為承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廖女提出抗辯,表示事發時有注意男嬰呼吸、心跳,確定男嬰是在睡覺,發現不對勁立刻對男嬰實施人工呼吸,她不是故意造成男嬰死亡,駁回原告請求。
黃祥官提出3點抗辯:
1、他承租的房屋包含與門牌號碼同段2XX號1樓建物,案發時男嬰所處位置不明,另觀救護紀錄表記載:「離開現場時間:14:25」,對照男嬰的死亡通知單記載:「死亡日期2019年4月1日15時29分」,可見男嬰並非在托嬰中心房屋內死亡,更表示房東根本無法證明男嬰在房屋內哪裡死亡。
2、徐姓房東未能證明被告廖女與男嬰死亡原因是否有因果關係,也未能證明被告廖女對男嬰的死亡有故意或過失,況且托嬰中心評鑑分數皆獲得不錯表現,超過一般托嬰中心同業平均水準,足以證明他已善盡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管理維護。
3、退步言之,縱然房東的請求有理,他也在2019年5月28日完成房屋歸還點交。房東及另位丁姓出租人迄今未返還保證金11萬,甚至徐姓還兌現他所交付2019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10日之租金支票總計22萬元,就此二部分黃主張抵銷。
經法院判斷,從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案發天日下午14時17分抵達托嬰中已測不到男嬰呼吸、脈博、血壓,醫院的相關紀錄為到院時無呼吸心跳;另外死者是在13時07分到13時25分,被照顧者用身體壓著,從監視器時間13時26分至14時16分發現死者不動,研判死者死亡時間是在14時17分前已死亡,最有可能的時間是在事件發生後死者最後一次動作那時間點之後的附近(一般造成腦部缺氧不可復原或可能死亡的時間約在5至10分鐘),至於黃祥官雖以三軍總醫院死亡通知單上記載:「死亡日期2019年4月1日15時29分」,抗辯男嬰並非在房屋內死亡,經三軍總醫院檢附的急診病歷記載男嬰到院後,院方即持續對其進行CPR,直至同日15時29分家屬同意停止心外按摩後,醫師始宣告急救無效。
法官指出,房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現象,將造成房屋價值減少,廖的行為與李姓男嬰死亡有因果關係,雖她辯稱不是故意,但保母對於未滿1歲嬰幼兒的照護、養育,應有隨時隨地謹慎看顧、照料嬰幼兒身體狀況義務;保母在安撫嬰幼兒入睡時,應注意嬰幼兒睡眠應採取仰睡姿勢,以排除側睡或趴睡可能會引起嬰幼兒呼吸道阻塞,並注意維持嬰幼兒呼吸道順暢、避免口鼻遭摀住,以防止因呼吸困難而窒息,此為照護嬰幼兒睡眠基本常識。
對此法官認定,男嬰在屋內遭廖女以外力悶壓致死,為「他殺」,當屬「非自然死亡身故」經北市不動產估價律師公會鑑定結果為:標的在2019年4月1日正常情況下,不動產價值為新台幣2534萬餘元,同年4月1日發生嬰兒窒息意外事故下之不動產價值為2302萬餘元,價值減損率為9.95%、減損金額為232萬餘元須由廖、黃共同支付,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