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軍官提出離婚,如願後竟反悔,辯稱是被前岳父逼迫,但法官打臉,軍人意志豈能任人動搖。(圖/Pakutaso)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一名郭姓現役軍人結婚3年後發生婚外情,郭男向妻子坦承此事,2人協議離婚後,郭男外遇一事另被前妻提告判賠30萬元,不料,郭男反悔指出當時是被前岳父和前妻強烈要求才簽名,因而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台中高分院以「年近30之成年男子,並身列中華民國國軍之一員,心智當已成熟,應具相當之智識與膽識,意志豈會任人動搖?何況僅係一介老者與女子」,判決郭男敗訴。
郭男和霍女2016年結婚,育有1名子女,不久即和林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郭曾向友人提及,因為「又喜歡上別的女生」而無法自拔、與之「交往了三個月就發生了很多次的性關係」,在妻子和林女兩邊均無法割捨之下,向妻子坦承後協議離婚,雙方還就贍養費、後續照顧以至探視未成年子女等問題,均有所討論,郭男還說,前岳父待其寬厚,未對他和外遇對象訴諸妨害家庭,甚至以父親角色協助處理等事。
郭男和霍女在2019年5月簽下離婚協議書,霍女訴請郭男、林女損害賠償,經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判決其2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本息。
不料,郭男事後反悔,竟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不但主張是被前岳父和前妻強烈要求才簽名離婚,還說離婚時沒有見證人在場等。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郭男乃30餘歲之成年人,既未受詐欺或脅迫,若無離婚之真意何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且若真無離婚意願,何須給付未成年子女2個月的扶養費用4萬4000元,並告知其已將未成年子女健保轉出、要求拿回其保單自行管理等?
判決還表示,郭男所稱「強烈要求」之情為何、是否達脅迫之程度,並未具體舉證,以其當時乃年近30之成年男子,並身列中華民國國軍之一員,心智當已成熟,應具相當之智識與膽識,意志豈會任人動搖?何況僅係一介老者與女子?因此駁回郭男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