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在慢車道,後方機車閃避不及撞上,騎士慘遭後方大車輾斃。(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走路還是要靠邊!柯姓男子走在馬路慢車道上,遭後方黃姓女子騎乘機車擦撞,黃女倒地遭後方曳引車輾壓,送醫不治。柯男否認有過失,辯稱是遭撞,但2次車禍鑑定都認為柯男有過失,法官據此依過失致死罪判他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大里柯姓男子2020年2月27日傍晚獨自行走在大里區仁堤路時,行走在道路邊的慢車道,沒有靠右緣也不走人行道。結果一輛機車從他後面騎來,沒注意到前方有人發生擦撞,騎車的黃姓女子因為重心不穩往左傾倒地後,遭後方一輛貨運曳引車直接輾過,造成全身錯輛傷合併骨折,器官損傷引發休克,雖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家屬怒告柯男過失致死罪。
柯男雖承認他走在慢車道(機車道)上,跟黃女的機車碰撞,但否認自己有過失,辯稱是黃女自己從後方撞他。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不得阻礙交通。」柯男應行走慢車道並靠右側行走,竟貿然行走於慢車道左側,確實有行人未依規定靠右側行走過失。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均認為黃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但柯男「在慢車道未靠右邊行走妨礙交通」,為肇事次因。黃女車禍後傷重不治的結果,與柯男過失確實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柯男身為行人疏未注意交通規則,導致被害人車禍傷重不治,讓死者丈夫與家屬承受苦痛,至今仍否認犯行,未能和解賠償,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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