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竟先後分別和14歲和13歲的少女發生關係,還引誘13歲的少女拍攝裸照。(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2019年在臉書上認識一名14歲的少女花花(化名),便陸續和花花發生至少5次性行為,而陳姓男子過後再透過友人認識一名年僅13歲的少女芳芳(化名),透過臉書傳送「我要全身裸體」、「還要洞洞啦」、「要拍到臉喔」等文字訊息,引誘芳芳依指示拍下裸照,直到被2名少女的母親發現後,怒向警方報案。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女子性交等3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陳姓男子2019年先在臉書上認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花花,便陸續在不違反花花的意願下,和花花發生5次性行為;之後,陳男在經由友人介紹,認識另一年年僅13歲的少女芳芳,在和芳芳聊天的過程中傳送「我要全身裸體」、「還要洞洞啦」、「要拍到臉喔」、「我不會外流相信我」等訊息,讓年幼無知的芳芳照著陳男的指示,拍攝裸照給陳男。
然而這樣仍無法滿足陳男的慾望,去年3月,陳男將芳芳邀請到他家後,和芳芳發生兩次性行為,期間還要求芳芳幫他口交。直到花花和芳芳的家長驚覺不對,怒報警處理,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庭審時,陳男始終否認有和芳芳發生性行為,向法官辯稱他只有帶芳芳到市區亂晃,沒有帶芳芳到他家,後來是芳芳的哥哥打給他,叫他把芳芳載回家等,而他根本不知道芳芳的年紀,僅知道她13或14歲等。
但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卻發現,陳男住家附近的監視器,有拍到陳男載著芳芳經過的畫面,而芳芳驗傷後也確實發現,處女膜有陳舊性傷疤,且芳芳的證詞自始自終相符,不採信陳男的辯詞。
而針對陳男辯稱其不知道芳芳的實際年齡,法官審理後卻發現,陳男不僅知道芳芳的年紀,還曾到芳芳的學校接送她,顯見其早已知道芳芳的年紀。
台中地院指出,陳男明知或可預見花花和芳芳年紀尚幼,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思慮亦欠周詳,竟為滿足自己的私慾,率然和其發生性行為,更利用網路上難以查證身分的特性,引誘芳芳拍攝裸照,對於花花和芳芳的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迄今也仍未與兩女的母親達成和解,以彌補其所產生的損害或獲取原諒,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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