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過馬路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班,導致21歲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16歲陳姓少年未走斑馬線從北投區中和街26號由北往南方向行穿越中和街,導致賴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騎士重摔在地受有門牙斷裂、左眼眶底骨折及顏面撕裂等傷害,並向陳姓少年索賠86萬餘元。士林地院審結,認騎士未注意路況須負3成肇事責任,7成肇則由少年負擔,故判賠12萬餘元,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情發生在2019年1月30日下午4時許,賴姓騎士行經北投區中和街,沒想到卻與當時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走斑馬線的陳姓少年發生碰撞,導致騎士正中門牙撞斷 、 左眼眶底骨折、顏面撕裂傷等傷害;陳姓少年則被機車前車頭撞擊導致身體左側及左腳跟鈍挫傷等傷害,事後少年對賴姓騎士提出傷害告訴,但去年1月少年撤告。
案發後賴姓騎士對少年提出民事求償,主張自己發生車禍時才21歲,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導致復原期間皮肉疼痛,甚至須接受整形外科治療,更為臉上疤痕感到焦慮,對此求償精神撫慰金53萬,連同醫藥費1萬8990元、看護費8萬4000元、不能工作2個月4萬6000元、交通費用2萬6000元、回復原狀費用 (醫美整形外科)15萬、車損1萬2000元共計86萬8990元。
少年及父母抗辯,他當下走在斑馬線外側30至50公分,已善盡到迴避義務,車禍發生與他是否步行於斑馬線並無因果關係。
就損害賠償少年僅對醫藥費沒意見,看護費部分,騎士的診斷證明書未記載需看護照料,另騎士無法舉證車禍發生前有工作,無法求償工作損失;醫美整形費用,自承傷勢輕微,無法證實有需要到醫美整形的必要,更沒提出單據證實有接受醫美外科手術;車齡已10年則應折舊抵銷,最後少年強調,騎士並未證明因車禍導致精神損失,自己也因車禍受到精神損害應兩相抵消。
法官審酌原告及被告發生事故分別年約21歲及16歲,審酌雙方所得財產兼衡少年過失導致騎士受傷,但精神慰撫金53萬尚嫌過高,應以10萬元為當,根據案發當天監視器,少年確實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故認少年應負7成肇事責任,需賠騎士共12萬7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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