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去年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花花,竟傳送自己赤裸上半身的照片,引誘花花拍攝裸照。(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Unsplash)
記者林冠吟/桃園報導
吳姓男子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當時年僅15歲的花花(化名),竟然先拍攝自己上半身裸照給花花,對她表示「交換」、「喜歡就來啊」等訊息,引誘花花拍攝裸照供其觀看,直到被花花父親察覺有異,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
吳姓男子去年8月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花花,2人交換聯絡方式後,吳男竟然先以通訊軟體傳送自己赤裸上半身的裸照給花花,並對她表示「交換」、「喜歡就來啊」等文字訊息,引誘花花拍攝裸照,而花花也真的依吳男指示,拍攝兩張赤裸上半身的照片,回傳給吳男,供其觀看。直到花花父親發現異狀,驚覺花花拍攝裸照傳給網友觀看,怒對吳男報警處理。
偵訊時,吳男均坦承犯行,同時表示希望和花花父女達成和解,事後吳男和花父也在桃園地院內達成和解,並履行其內容,吳男簽下切結書向花父承諾,絕對不會將花花的裸照留存或外流。
法官審理相關證據後發現,吳男在向花花傳送「交換」、「喜歡就來啊」等文字訊息之前,花花並未有主動拍攝猥褻照片,並傳送給吳男觀看的情形,足以認定花花是因為吳男的勸導、誘惑而拍攝裸照,認定吳男引誘屬實。
但由於吳男已向花父達成和解,花父也向法官求情,希望能給吳男機會,請求從輕量刑,甚至緩刑,這樣的說法是和花花一起討論過所得出的意見。
桃園地院整理相關意見後認為,吳男明知花花當時未滿18歲,身心尚未成熟之際,未能克制個人慾望,引誘花花拍攝裸照,缺乏正確法治觀念,對花花的身心法展與兩性關係價值觀影響不小,惟念其坦承犯行,並與花父達成和解,審酌其智識與經濟程度後,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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