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吸毒後駕車,闖紅燈撞死人。此為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苗栗有毒品前科的陳姓男子,2019年7月間吸食二級管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竟無照駕車上路。並在下午4點多,路上車水馬龍之際,闖越紅燈,撞死一名機車騎士,陳男犯後自首,一二審均輕判4年半。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曾有吸食安非他命遭判刑定讞的前科,依照他的經驗,應該知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將引起躁動、偏執、妄想、幻覺、情緒不穩等精神症狀;而且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控車能力均較平常狀況降低,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之能力。
但陳男仍於竟仍於民國2019年7月底的上午8時多,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並在毒品藥性作用期間,無照駕車上路,沿臺72線快速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下午4時許,路上正是車水馬龍之際,進入臺72線中平閘道口與苗128線交岔路口,闖越紅燈,撞上葉姓騎士的機車。
騎士人車倒地,並受有頭胸腹部外傷併顱腦損傷、右鎖骨、兩側肋骨及腰椎骨折之傷害,送醫急救後仍因傷重引致顱內出血、氣血胸、腹內出血合併外傷性神經性休克,而於到院前死亡。警方到場,陳男自首坦承肇事,並被警方帶回訊問。警方於晚間8點左右,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分別為5983ng/ml 、80941ng/ml)。檢方依照「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案,法院也均認為他成立本罪,考量他曾有毒品、竊盜等多項前科,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又因自首坦承犯罪,法院又予以減刑。最後一二審法院均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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