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引誘少女「喜歡就來啊」 自拍裸照「交換」下場曝光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從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竟引誘其自拍胸部裸照,被家人發現後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從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竟引誘其自拍胸部裸照,被家人發現後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在交友軟體認識1名未滿16歲少女,兩人結為男女朋友後,先自拍自己上半身赤裸相片給少女,再以「交換」、「喜歡就來啊」誘騙少女自拍胸部照片傳給他觀賞,事後被家人發現怒而提告;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涉犯兒少性剝削重罪,考量他坦承犯行,事後已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賠償,依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則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男子於去年8月間以手機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之少女,吳明知少女未成年,先自拍自己裸露上半身照片給少女,並以「交換」、「喜歡就來啊」等言語,誘騙少女自拍胸部裸照給他觀賞,少女父親發現女兒異狀逼問下才曝光,因而怒而提告。

吳男在檢方複訊時坦承犯行,檢方根據警方提供之少女裸露胸部照片截圖等證據,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不諱,並與少女供詞相符,法官根據雙方對話紀錄、照片佐證,確認吳男犯行明確。法官考量,吳男在警詢、偵查與審理過程均坦承犯行,辯護人遞狀表明坦承,並表達願意與少女父親和解,之後雙方也達成賠償完畢。

此外,吳寫下切結書,擔保絕對不會留存與流出少女裸照,若有違反願付相當金額懲罰性賠償金,少女父親當庭表明,願意給吳男機會並從輕量刑,法官審酌,吳男坦承面對法律,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刑,審結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則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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