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起)、祕書長林輝煌、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大法官解釋。(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勞基法》規定,原則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包含華航與家樂福等公司,多次因違規遭開罰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的罰鍰。華航等公司與行政法院,均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華航有多名空姐在晚間10點到隔日清晨6點,都還在工作;另外家樂福大賣場也有多起相同狀況,兩家公司均遭裁罰5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兩家公司打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另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有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由合議庭聲請釋憲。總計有6件相關案件進入大法官會議討論。
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理由書中解釋,針對本案是否違憲,「因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而訂出「中度標準從嚴審查。」
另外大法官也解釋,相關規定因擔心女性夜間工作時,有「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故作出以上規定。但大法官認為,「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所以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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