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激戰女友片」去交流!遭上傳18禁網站 她一看片中女主角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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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陳姓男子透過網路臉書找到國中少女,以6千元為代價邀約與楊姓雇主性交易遭拒,憤而強脫少女褲子讓楊性侵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阿傑拿性愛影片去跟網友交流。(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新北報導

一名男子「阿傑」(化名)與女子「花花」(化名)為前男女朋友,兩人在交往期間,曾經幾度合意拍下性愛影片。未料,之後阿傑卻將上述影片拿去與網友交流,誇張的行徑被花花知悉後,氣得報警處理。對此,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阿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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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傑與花花原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時曾在住處內拍下多部性愛影片,但阿傑卻在明知道將上述影、照,傳送給他人,極可能會造成影、照遭到不當利用、散布、外流等情況下,卻仍是將影片、照片傳給網友,想要以此性愛影片與網友交流。阿傑將性愛影片分別傳送給於色情網站、交友軟體上認識的兩名網友後,果真也造成該影片被不當外流。

該段性愛影片不僅被外流到多個色情網站,甚至還被人貼到臉書上供網友瀏覽,而整起事件直到花花驚覺,自己成了色情影片的女主角後,才嚇得趕忙報警。對此,阿傑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且又有照片截圖、對話紀錄、影片截圖、刊登畫面等足以佐證,因此其犯嫌堪以認定。對此,法官認為,阿傑的行徑已經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影響,實有不該。

法官認為,阿傑因為一時失慮而犯下錯誤,且事後也已經賠償對方,雙方達成和解,同時也得到花花原諒,經過此次後,應會知道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依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罪,判處他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給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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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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