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22歲吳姓女駕駛,於2019年11月間,開車行經中華路5段,疑似因視線不佳撞上走到白線邊的祖孫,造成女童死亡、祖母多處擦挫傷、骨折。吳姓駕駛第一時間坦承肇事,法官認定符合自首減刑原則,但因和解無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共識,依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判6月有期徒刑。而在該路段違停被認為應負部分責任的林姓車主,則獲無罪。
丁姓祖母帶著4歲小孫女等人於2019年11月12日晚間外出散步,走到中華路5段時,為閃避違規停放人行道的小客車及未牽繩的狗,祖孫3人選擇走上車道旁白線避開障礙物,未料竟因此遭到後方疾駛的小客車撞飛,造成丁姓祖母頭部鈍挫傷、手肘鈍挫傷併骨折…等傷害,而4歲女童則因缺氧性腦腫、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送醫後2日宣告不治。
▲4歲女童和家人一起散步時,被吳姓女駕駛撞死。(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車禍發生後吳女第一時間向員警坦承肇事,人行道違規停車的林姓車主也一起挨告;法官認定,吳女觸犯刑法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但於車禍肇事後停留在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坦承肇事,堪認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
法官審酌,吳女因未注意而致使丁姓祖母身體損傷、4歲小女童死亡,使得被害人家庭破碎,其行為本不宜輕縱,但考量吳女80萬和解金與家屬無法達成共識,至今和解未果,加上吳女生活、經濟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18萬。
同樣被控告過失致死的林姓違停車主則否認犯行。他辯稱,自己停在那裏已經很久了,從父親那一輩就開始,附近的車子也都停在人行道上,且事發地點離自家門口尚有15公尺遠,車長僅4.5公尺,停在人行道上還有1公尺的寬度可過,加上丁姓祖母曾於警詢時說「是為了閃狗」才繞道,認為自己並非肇事原因。
警方於事故現場調查,該路段確實有車輛占用人行道,現場證人也證稱,事發當時的確有未綁繩的狗隻在附近徘徊。
哥哥也證稱,當時和祖母、妹妹散步到巷口時,發現前方有疾駛下橋的車輛,右邊有狗,自己正想回頭醒提醒祖母時,就看到吳女的車輛很快開過來、沒有打方向燈,直接撞上他們。哥哥說,為了避開人行道上的車與狗,才選擇走上馬路,祖母也表示,為了避開人行道的車和沒綁繩的狗,小孫女會怕,才選擇避開。
法官檢視模擬現場圖、現場照片,發現當時哥哥走在女童6公尺遠的前方,看到陸橋下的車疾駛過來及右邊有犬隻,並回頭提醒兩人要注意,因此,對於違停車輛與祖母所在地是不是同一個位置、是不是相同理由走上路邊、違規車輛與事故發生是否有關連性,仍屬可疑。
再者,事故發生時,雖然前方確實有未牽繩的狗,但從現場照片、員警繪製現場圖發現,犬隻與違停車輛距離約有10公尺遠,且該路段住戶確實有將人行道停車佔用的習慣,因此林男主張「大家都在這裡停很久了」,並非偶然發生,難以認定常態違停與意外發生有高度關聯,認為兩者間不具因果關係。
雖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函文固均認,林男的自用小客車,占用人行道停車,影響人車安全(行人通行),為肇事次因。但法官認為,所謂「肇事次因」判斷,與相當性要求的規範性判斷因是兩件事,審查密度不同,並不足以依此判為依據,因此,就林男違停所涉及過失致死罪部分,未達合理程度,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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