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賴香伶「夜間工作保障失效,勞動部應提案修法」記者會。(圖/賴香伶辦公室提供,下同)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大法官日前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法條失效。立委賴香伶23日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案修法,讓不同性別的勞工在夜間工作時,都可以領取相關津貼。
賴香伶、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女性工會幹部鄭雅慧2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案,修正《勞基法》第49條規定,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衛生需求及交通安排,避免補貼深夜計程車資的「交通津貼」、補貼宵夜的「夜點費」等勞工權益受損,並應納入工會等集體勞動關係規範,促使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賴香伶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勞基法》49條第1項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都可因此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
賴香伶提及,該法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工會也難以據此要求資方針對夜間工作議題協商,「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等保障恐將失效。
邱奕淦表示,大法官已指出「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之夜間工作,是不分性別的需求」,解釋文應該要達成「夜間工作者不分性別都要有更多保障」,不料釋字807號以後卻變成「不分性別一律不必特別保障」,大法官宣告立即失效,而沒有給予行政及立法部門時間去完成配套,那雇主從此刻起,就不再負有法律要求應盡到夜間工作保障的義務,變成任意性、恩惠性給予,這反而是勞權倒退。
鄭雅慧指出,原本《勞基法》第49條第5項,對女性在妊娠及哺乳期間是保護不能從事夜間工作的,因為它是原本49條第1項的例外,現在第1項沒了,那第5項妊娠及哺乳期間還要不要保護?也是行政立法部門都要趕緊補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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