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除了會被開罰單,若造成事故可能得負擔刑事責任。(圖/翻攝自臉書《靠北警察》)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降為二級警戒,原本路上空蕩蕩的車位也再度滿了起來,找不到車位而違停者也跟著變多。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就因為停車占用慢車道,導致機車騎士撞上後送醫不治,最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違規停車除了會被開罰單,沒想到竟會扯上刑責?
違反注意義務就成立過失嗎
雖然說違規停車者必定都很清楚,自己將車輛停靠的位置並非法規所設置的合法區域,勢必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阻礙,並影響用路人的安全,但這不代表違規停車的人就一定會負擔刑事責任。
在過失犯的問題中,我們首先要討論的是,行為人有無「客觀注意義務」,這規定在《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必須對自身的行為有著侵害法益的「預見可能性」,卻仍然因大意讓結果發生,就會成立過失。
當車主違規停車並占用車道時,雖然只是貪圖一時的方便,但車主應該對「妨害車輛通行可能會造成事故發生」有預見可能性,即屬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卻未注意」的情況而具備過失。不過光是這樣就認為車主應負刑事責任,還是略顯草率,因為還應該檢視違停與車禍間的因果關係。
仍須檢視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的是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關聯性。若依照我國實務常用的「相當因果關係」來判斷的話,是由事後來檢視所發生的一切事實,如果依經驗法則認為行為與結果兼具相當性,才具有因果關係;若無,就只算是偶然發生的情況罷了。
也就是說,如果違停的地方是多線道、車流量又少的路邊,依經驗法則就會認為,即使車道被占用掉部分,但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車輛行駛,若這樣還產生車禍,就可能只是偶然的事故,不應讓車主承擔過失刑責;反過來說,若依當時路況違停很容易會導致車禍發生,就會因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成立過失犯。
簡言之,因果關係是否會成立,還是必須依照當下的路況、停車的位置,甚至車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這也是為什麼發生車禍時要第一時間報警,以釐清肇事責任。
違停也可能觸犯強制罪
此外,如果車輛停放的位置剛好擋住別人的車位或家門口,就有可能因為妨害他人通行的權利,而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因為《刑法》對於強制行為力度的要求並不高,就算未完全壓制他人的自由,但只要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就足以成立。
更甚者,如果違停的地方因為堵住逃生路線致生危險,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而致人於重傷、死亡,都會再加重刑責。
因此,貪圖一時方便而違規停車,並不僅僅只有吃上交通違規罰單的可能,甚至會讓自己纏上刑事案件。所以如果哪天因為違停而吃上官司,可別怨天尤人,畢竟這可是自己造成的啊!(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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