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婦人因不滿方姓婦人前來質問是否有偷菜一事,竟持清潔劑朝對方臉上潑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方姓婦人2019年前往許姓婦人的住處,質問許婦偷菜一事,沒想到竟被許婦持清潔劑朝其臉上潑灑,造成方婦雙眼腐蝕性灼傷,怒對許婦求償30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許婦應賠償方婦20萬元。
方姓婦人2019年9月29日下午前往鄰居許姓婦人的住處,向其質問是否有偷菜一事,未料2人因此爆發口角衝突,盛怒之下的許婦竟拿著清潔劑衝出,對著方婦一陣潑灑,造成方婦雙眼腐蝕性灼傷,讓方婦怒對許婦求償30萬元。
庭審時,許婦向法官辯稱,她因欲將方婦趕走,才會持清潔劑朝對方潑灑,不小心潑到方婦的眼睛純屬意外,並非出於故意,僅為過失,並向法官指出方婦所請求之撫慰金過高,要求駁回方婦之訴。
但方婦12歲的女兒卻向法官證稱,案發當下她原在家吃飯,聽到媽媽突然在外面大喊,她衝出去找媽媽,就看到許婦拿著清潔劑對著媽媽的眼睛潑灑,媽媽急忙衝進來洗眼睛,她跟著媽媽的身後要查看媽媽的狀況,許婦卻繼續拿著清潔劑朝她的頭部和眼睛潑灑,直到郭姓友人衝出,將她拉進屋內,協助其沖洗。而郭姓友人也指出,他衝出查看時,有看到許婦拿著清潔劑,「朝方婦的眼睛一直潑」。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方婦女兒與郭男的證詞相符,郭男雖為方婦女兒的友人,但其應無甘冒偽證風險,故意設詞誣陷許婦,採信其證詞。法官認為,許婦雖辯稱拿清潔劑潑灑到方婦,造成方婦眼睛灼傷為不小心之故,但衡諸常情,一般人均知道清潔劑具一定腐蝕性,如噴入眼睛等器官,均有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許婦手持清潔劑,卻仍對方婦臉部潑灑,因而造成方婦眼睛腐蝕性灼傷,眼睛又為臉部重要器官之一,認為許婦主觀上具傷害之故意明確,不採信其證詞,判其應賠償方婦2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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