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上傳小花的裸照。(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昱萱/台北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跟女子「小花」(化名)本來是男女朋友,而他因為不滿對方和自己提分手,竟然就在IG發文辱罵小花,甚至還貼出對方裸露身體的照片,並標註對方的帳號,行徑相當誇張。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黃男、小花是前男女朋友,而他不滿對方因故和自己分手,就在IG上發文辱罵對方,「妳變心了、精神出軌了還死不承認,最好是有人為了跟男同事出去玩,沒有底片相機了,就跟男友吵架,都要到了分手後的七夕才承認」此外,黃男也一併嘲諷小花的同事,「真的放長線(掉)大魚啊,不過他的鰻魚應該跟蚯蚓一樣細吧」。
更誇張的是,黃男除了張貼上述侮辱小花的文字以外,甚至還張貼對方裸露身體的猥褻照片4張,還直接標記對方的帳號,諸多誇張的行為,都已經足以損毀小花的名譽。對此,黃男於警詢、偵查時均對案情坦承不諱,且也有證人之指訴、網頁資料、對話紀錄、照片等足以佐證,因此黃男的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黃男僅因為不滿小花對其提出分手,竟將兩人交往期間拍攝的裸露畫面,加以上傳到IG,讓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從而窺得小花之隱私,此舉已經妨害小花名譽、隱私,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有和解意願,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後,依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判處他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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