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齡/電子煙戕害健康還可能違法

▲▼菸害防制法,電子煙,健康,黑市,菸權。(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電子煙的煙油成分可能混有尼古丁、丙二醇、甲醛、乙醛等有害物質。(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日前,某位藝人之子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自大陸購買50盒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霧化煙彈,遭海關人員查獲,而遭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為緩起訴處分。

何謂「電子霧化煙彈」?其實就是時下流行之電子煙之部分組成品。電子煙一般由裝有電池之主機及裝填電子液體之電子霧化器等兩部分所組成。簡言之,必須在電子霧化器內滴入煙油,藉由主機之電學原理而產生霧化,如同傳統之菸氣,再加以吸用。電子煙油成分不一,端看抽菸者之習慣及喜好,一般為甘油、丙二醇或香料,但多數則是摻有尼古丁成分,這就是易生違法之爭議所在。

電子霧化煙彈即是電子煙煙嘴,是裝在電子煙霧化器上面的必要零件,煙彈內部存有一定量之煙油,經霧化作用後形成煙霧,如同真菸一樣的煙霧,故電子煙彈為消耗品,用完即丟,再換上新的煙彈,這就是為何購買者通常會一次購入大量的原因。

煙彈內存有煙油,即會產生上述煙油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的問題。為何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油違法?尼古丁,俗稱「菸鹼」,是香菸的主要化學成分和主要致癮成分,屬於興奮劑之一種,對人體的危害性很大,在我國是以藥品列管。

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禁藥是指藥品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禁藥依《藥事法》之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從而,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組成物,即視為藥品,如同本文所述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霧化煙彈即屬之,雖非屬上述第一款之毒害藥品,若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者,即構成第二款之禁藥。

某藝人之子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下,貿然透過外國購物網站購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霧化煙彈,因而自國外輸入台灣,即該當《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檢察官念在其初犯,犯後態度良好等,為緩起訴處分,給予一次自新機會。

在政府大力宣導抽菸對人體危害及提倡無菸環境之現今,電子煙逐漸發展成新興的抽菸方式,因樣態新穎,有各種變化,也成為時下年輕人追逐流行而貿然嘗試之物,卻輕忽煙油來源及成分,漠視尼古丁帶來的危害,而當中所涉及之法律責任,更會讓人官司纏身,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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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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