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23年前在路上隨機尋找落單女子,朝女子眼睛猛噴不明液體,導致女子短暫失明,再對其性侵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鄭姓男子23年前深夜,行經桃園縣平鎮某機車行時,看見小芳(化名)獨自一人頓起色心,攔下小芳後,竟拿出一瓶成分不明的噴霧劑,猛噴小芳,造成小芳視力模糊,威脅她不乖乖就範「就殺死妳」,隨後先是痛毆小芳,再對其性侵得逞;相隔一年,沒想到鄭男再次隨機尋找落單女子,對其性侵得逞。一審,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鄭男不服再提上訴,二、三審皆駁回其上訴,但鄭男仍不死心,聲請再審,如今再次遭到駁回。
1998年深夜,鄭姓男子騎著一台野狼125,行經當時仍未升格成直轄市的桃園縣平鎮市時,看見小芳深夜獨自一人在機車行前,鄭男攔下小芳,趁其不備,對其猛噴一瓶噴霧劑,造成小芳視力模糊、眼睛刺痛,還抓住小芳的脖子恫嚇她「不乖乖就範,就殺死妳」,讓短暫失明的小芳不敢輕舉妄動。沒想到,鄭男卻突然發狠,對小芳痛打一頓後,再將小芳載去不明地點,對其性侵得逞。
相隔不到一年,1999年5月晚間7時許,鄭男再次在路上尋找落單女性,這次她看見小花(化名)獨自一人走在路上,一時間精蟲上腦,竟以身形、體力優勢,強行將小花拉入竹林,對其性侵得逞。
事後小芳和小花也顧不得自己的傷勢,急忙驗傷報警。庭審時,鄭男雖坦承一切罪刑,卻向法官辯稱自己只要有服用「若平」安眠藥,就會對案發過程沒有記憶,導致其行兇時無法辨識其行為能力,要求減刑,但法官審理後卻發現,鄭男犯案行兇時,根本沒吃安眠藥。
一審法官認為,鄭男為滿足自己的性慾,不顧小芳和小花的意願,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威脅2人,對2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依強姦和強制性交罪,各判其有期徒刑7年和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鄭男不服,再提上訴。
二、三審鄭男主張其案已過時效,主張員警採樣有瑕疵,要求從輕量刑,但法官認為鄭男主張無效,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不過鄭男卻仍不死心,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後,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鄭男犯案證據確鑿,法院審理程序規定已明,無須再釐清或補正,鄭男聲請再審之請「顯然無必要」,更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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