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婦人阿芬(化名)42年前結婚並生下一子,與丈夫離婚後又產下一女,但隨著女兒出生,她決定搬離前夫家獨立生活,如今因為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無法工作,因此希望兒女兩人能支付每個月1.9萬元的扶養費。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她從未盡到為人母的義務,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提出抗告。
▲阿芬年輕時愛玩、不照顧孩子,如今年老重病,孩子也不願意養她。(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芬在判決書中主張,1979年間與前夫結婚,並生下兒子,不久後兩人便離婚,但還是住在一起,沒想到1986年懷孕誕下女兒,這才決定搬走獨立生活,無奈因為沒有收入,加上多次因為吸毒入獄,所以未能善盡為人母的扶養與照顧義務。
阿芬坦言,2008年間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導致骨骼嚴重變形,讓她無力參與勞動生產,長年處於貧病交加的困境,不得已才決定向一雙兒女提出扶養請求,希望他們每個月支付1.9萬元的生活費用。
不過,阿芬的兒女認為,母親從未養育過他們,因此不願意扶養,並且希望依法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前夫也到庭證稱,和阿芬是在21歲時離婚,兒子一直是由他媽媽照顧,女兒則是在離婚之後才出生,「阿芬沒有能力扶養,我才接回來辦理認領」、「當時我們都愛玩,孩子是由我母親用父親的終身俸養大的」。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芬自兒女年幼時起就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隔35年反過來要求兒女支付扶養費、擔負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最終不僅裁定駁回她的聲請,也依法免除兒女對她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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