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介入斗南農會賄選案 張麗善:堅持法治、勿犧牲程序正義

▲雲林縣長張麗善強調,針對養豬戶再嚴格執行「廚餘禁止進入養豬場」的查緝,再來針對所有廚餘回收的平均量是否正常。 (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 (資料照/記者蔡佩旻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7)日到雲林縣考察經濟農業建設,其中關於斗南鎮農會理事解職案而受到矚目,縣長張麗善表示,該名因賄選而遭到起訴的理事,行為錯誤且也是不良示範,但一碼歸一碼,法治社會還是要依法行政,農委會跳過雲林縣政府並引用錯誤法條要求解職,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恐會造成全台農會的無所適從;也呼籲農委會必須採取一致標準,才不會讓外界有不當聯想。

由於斗南鎮農會選舉爭議,農委會錯誤引用農會法造成地方政府與農會系統的無所適從,縣府也特地對此提出報告。張麗善指出,此宗賄選案雖已遭到起訴,但依照農會法的規定,應待判刑確定後再依規定處置,但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主觀認定為由,不符合比例原則,強制要求解除吳的理事職務,著實令人不解。

張麗善說,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既然農會法47-1、47-4及46-1已有明確規範,就應該遵照該等法條適用。

知情人士指出,今年全台共有一百多件農會賄選案,農委會卻情有獨鍾針對斗南鎮農會,目前當事人雖已遭到起訴,但依據農會法規定,相關處置都需要等判刑確定後才進行,但農委會卻大動作跳過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要求該名涉嫌理事解職,介入農會派系之爭圖的是什麼?政治動機昭然若揭。

這位人士也提到,農會體制相當重要,若不待法院判決,用一紙行政命令就要求解職,此例一開,各地農會將永無寧日。連曾擔任台南縣長的蘇煥智都特別撰文抨擊農委會,可見這場發生在雲林斗南農會的地方事件,若不妥善處理,將會造成農會體制的崩盤。

曾擔任台南縣長的知名律師蘇煥智也在會議中特別強調,有關農會選舉涉及賄選,均依據農會法第47-1、47-2、47-3、47-4及46-1條立法理由處理,此項法律適用方式,已是農委會幾十年來的處理基準,如今針對斗南農會的「另眼看待」和「差別待遇」,違法濫用46條的「帝王條款」,錯引、曲解法令及濫用行政命令,先射箭再畫靶,是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已破壞依法行政和農會體制。

張麗善認為,農委會身為上級機關,卻推翻多年的依法行政的處理基準,與地方主管機關本於對事實認定的法律見解造成落差,將造成地方鄉鎮市農會無所適從,也讓主管機關縣政府窒礙難行;她呼籲應在法治的原則之下,大家遵循同樣的標準,才不會破壞農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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