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彬和年僅12歲的小婷至少發生3次性關係,被逮後竟還辯稱2人是去汽車旅館休息、畫畫。(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阿彬(化名)因故認識年僅12歲、女兒的同班同學的小婷(化名),2人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至少3度和小婷發生性行為得逞,直到被小婷的老師察覺有異,通知家長後報警處理。一審,阿彬和小婷父親以30萬元達成和解,但未減刑度,阿彬不服,再提上訴;二審,法官改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阿彬因女兒的緣故,認識女兒的同班同學,年僅12歲的小婷,2人在去年1月中旬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阿彬為滿足自己的性慾,明知小婷未滿14歲,其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之際,竟至少3度帶著小婷前往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而這三次中,還有一次是帶著自家女兒和小婷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不過阿彬卻以家中大門沒鎖為由,將女兒騙回家鎖門,以便和小婷發生關係,並要求小婷幫他口交,直到阿彬把和小婷聯絡用的手機寄在警衛室,警衛室通知小婷的班導來領,老師察覺有異,詢問小婷卻始終不願回應,依法通報,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庭審時,阿彬最終坦承一切犯行,不過在先前審理時,卻都否認有和小婷發生關係,最後一次前往汽車旅館,是因為發現小婷有其他男友,欲談分手,才藉故要求女兒先回家,甚至還向警察辯稱,帶小婷上汽車旅館,是因為時值疫情期間,前往汽車旅館比待在KTV便宜,環境也較不複雜,他是帶小婷去汽車旅館休息、看電視和畫畫等等,但不被法官所採信。
而事後在小婷的證詞當中,小婷也能清楚表示其和阿彬至少發生過6、7次性關係,之前她以為摸胸部就是做愛,是阿彬告訴她,男生尿尿的地方進入女生尿尿的地方才叫做愛,成為鐵證。
一審阿彬遭判刑確定後,但不服判決再提上訴。阿彬向法官強調,自己已和小婷的父親以30萬元和解,也先付了10萬元,主張其和解也應對量刑的基礎有影響,但原審卻未審酌相關部分,因此再提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確實應將和解部分納入量刑考量,審酌阿彬明明有和小婷同齡女兒,明知其對於男女兩性關係,由處於懵懂狀態,竟為滿足自身情慾,和其發生關係,造成小婷身心靈皆造成負面影響,將原判決撤銷,改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3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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