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竟以拍胸部2000元、胸部+下體5000元的價碼,引誘少年拍攝裸照。(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何姓男子2018年起利用臉書「陳子豪」、「黃宇豪」等,結識當時年僅13歲的阿豪(化名)和14歲的小宇(化名),以拍攝胸部給2000、胸部和下體5000元的價碼,引誘2人拍攝裸照,供其觀賞。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2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何姓男子2019年2月,利用臉書帳號結識當時年僅13歲的阿豪,以拍攝胸部給2000元、胸部和下體給5000元為誘因,引誘阿豪自行拍攝裸照給何男觀賞,後續何男佯稱要和阿豪相約在鳳山捷運站見面,到相約時間後,何男卻遲遲未現身,路人見阿豪獨自一人在路邊枯等,察覺有異後報警,才讓整起事情曝光。
同年3月,何男再度利用臉書,傳送不明人士的裸照給當時年僅14歲的小宇,佯稱是自己的裸照,引誘小宇也需拍攝裸照以供其觀賞,小宇也依約照做,直到被小宇母親發現,怒報警提告。
庭審時,何男向法官辯稱,他主觀上以為阿豪已經成年,但事發當下,阿豪年僅13歲,法官質問何男,綜觀阿豪的日常生活照,也可見其容貌青澀,未脫稚氣,明顯未成年;何男則辯稱自己並未見過阿豪的生活照,但法官指出,何男利用臉書認識阿豪,並要求阿豪以臉書傳送裸照,不可能未見過阿豪的生活照,因此不採信何男的證詞。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何男為刺激、滿足一己私慾,分別以不同手法,引誘2名少年拍攝裸照供其觀賞,已對2人的身心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惟念其與阿豪家屬和解,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2罪,各判其有期徒刑3年2月和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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