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郵局業務員向客戶稱保單「一次繳清,可享優惠」,將6億多元保費拿去投資遭判刑,日前再判賠償1.4億。(示意圖/記者李宜秦攝)
記者陳羿妏/基隆報導
瑞芳郵局張姓女業務員為提高保單銷售量,2010年至2017年間私下以「一次繳清6年保費,可享4%優惠」的方式說服客戶,成交887件保單,共6億多元,再將保費納入自己口袋,逐月幫客戶代繳,默默吞掉2.5億。事後張女因投資失利,無法支付後續保費,遭民眾舉發,全案曝光。張女除了被依違反《銀行法》判刑10年,並賠償中華郵政5000萬,法院日前再判張女賠中華郵政1億4344萬7468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2009年起於瑞芳郵局擔任壽險業務經辦員期間,私下承諾保戶稱「一次繳清100萬元,可享4%年息,6年的利息共計24萬元,將再額外贈送1萬元保額,6年後可領回125萬元」、「僅繳76萬元,就無須照規定繳保費,期滿後可領回100萬元」,藉此吸引許多民眾向她投保。孰料,張女招攬成功後,竟擅自塗改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繳費日期,以及手寫「躉繳」字樣,使客戶信任能一次繳清享優惠,而投保、開設帳戶。
張女收到繳費金額後,並未存入保戶的郵局帳戶裡,而是放進丈夫、子女、小叔、小姑等8人的帳戶裡,還另作投資,直到她投資失利後,無法繳出後續客戶保費,2017年6月19日才遭民眾檢舉。郵局政風處調查後發現,張女招攬的「一次繳清」保單共887件,共6億2427萬8615元,原應繳回郵局的金額6億2427萬8615元,結果張女僅繳3億7306萬4318元,讓郵局損失至少一半以上的金額,還陷入錯誤,給付張女佣金198萬7517元。
中華郵政2017年6月29日解除張女職務後,同年7月3日郵局政風處人員也陪同張女前往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事後檢方依法起訴。刑事部份,張女被依違反《銀行法》判刑10年,另外,事件爆發後,中華郵政因向保戶解約有所損失,也向張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019年間,中華郵政主張,其受有2148萬6847元之損害,暫時先向張女及其8名家人連帶求償5000萬元賠償,而法院審理後,認定無證據顯示,8名家人明知張女犯法還提供帳戶,難認有過失,但張女行為已造成中華郵政名譽受損、受金管會裁罰,因此判張女賠5000萬。
2020年間,中華郵政再提告,主張面臨保戶的求償而有所損害,要求張女賠償2億5094萬9097元。不過,張女卻辯稱,郵局早在2013年就知道她的行為,且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即便時效未過,中華郵政的求償金額應扣除先前求償5000萬、繳回郵局的4920萬1752以及財產強制執行的829萬9877元,因此差額應為1億4344萬7468元。
法官根據報告書發現,2013年、2016年分別有保戶向瑞芳郵局及客服中心客訴,但當時並未上報查明,直到2017年中華郵政公司才深入調查全案、製作報告書,而郵政公司欠缺司法權,難以查明全案樣貌,故移請司法機關調查;由此可知,中華郵政查案報告書僅「略知」張女的侵權行為,時效期間便無從算起,難認訴訟時效有超過2年。
對此,法官認定依法中華郵政確實能求償2億5094萬9097元,然而,該金額必須扣除先前求償過的5000萬,以及楊女繳回郵局的4920萬1752元、財產強制執行的829萬9877元,因此張女應賠中華郵政1億4344萬7468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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