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頸放血害牙醫慘死竟免賠扶養費 律師「看不下去」籌錢上訴

2021年08月30日 18:29

▲▼             。(圖/記者白珈陽攝)

▲律師徐承蔭。(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賴姓男子2018年到牙醫診所尋找胞妹未果,竟遷怒王姓牙醫師,持刀割頸致死,還殺傷羅姓、翁姓護理師,此案震驚社會,案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更一審依殺人等罪將賴男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部分,王家4人向賴男求償1865萬餘元,其中罹癌的遺孀求償547萬元扶養費及醫療費,但法官認為,王男死後保險金400萬元加上留下一筆金額不小的遺產,且王妻本身還有不動產、存款,僅判賠王家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共計657萬餘元,賴男不須支付扶養費用,可上訴二審。

王姓牙醫師遺孀鄒女得知判決結果,大嘆司法已死,她說,台灣司法判決從未真正在乎被害人及家屬的感受,令人遺憾,司法並未給加害人最嚴厲的制裁,甚至加害人連賠償金也受到保護,被害家屬得不到加害人真誠的悔悟及道歉,善良百姓竟只能自求多福。

由於3年多來王家尚未從賴男手中拿到任何錢,加上判決結果出爐,王家心灰意冷,原要放棄支付8萬多元繼續民事訴訟,不過委任律師徐承蔭及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林佳瑩認為,對於慰撫金的判決部分,法官係依法認定、用心審酌,表示由衷感激,不過判決理由卻有所不妥,「這是一種倒果為因的法律邏輯,是說不通,也跟人民法感情相違背的!」,遂決定由律師事務所協助籌募裁判費,幫助鄒女上訴二審。

徐承蔭說明,依民法規定,配偶之前的請求扶養,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沒有財產足供維持生活。因此,如果維持生活所需,還必須要工作所得或蝕其財產老本的話,也就不是屬於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但一審法院卻又認定,鄒女「因為」還有從王醫師身故而來的「遺產」和「保險金」,這些財產加起來之後,是可以維持生活的,法院據此認為,鄒女士目前財產「尚難認」其財產不能維持生活,所以,駁回了關於扶養費的請求。

徐承蔭指出,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認為,扶養權利,是指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而權利人有沒有受扶養之必要,應該以扶養義務人存活時,權利人之財產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論斷。也就是,當扶養義務人死亡之後,扶養權利人所取得之財產或補助金,非得作為權利人有無受扶養必要之衡量依據。

「因此,鄒女固然有因王醫師身故而取得其遺產和保險金,但是這些財產是不能算進來的,不能用來衡量鄒女士是不是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一審判決,似乎並沒有考量到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

徐承蔭說,如果王醫師不被賴男兇殘殺害,以我國男性平均餘命78歲計算,王醫師尚約有23年之餘命,粗略以醫師月收入20萬計算可獲約5500萬餘元,被害人僅請求547萬元,並不為過,且王家人因王醫師被殺害而得的遺產及保險金等,都是王醫師與鄒女在年輕之時,白手起家、胼手胝足所積攢而來。

徐承蔭坦言,當法律以法匠思維套用解釋法律解釋,就將這些王醫師與鄒女一生辛勞所得,轉換為兇手被告可以不用賠償之果,是否有違人民的法感情與社會大眾的觀感?

林佳瑩表示,本案判決不光是鄒女的判決,也是國家司法該還給人民的判決。為讓司法形成正確且合乎人民法感情的判決見解,更為了實踐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本律師事務所將研議減縮扶養費請求金額,並協助集資事宜,代為籌措繳納鄒女士上訴的裁判費,希望二審法院能形成正確的判決,也讓人民知道公平正義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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