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去年3月清晨5時許,以時速高達138.6公里的速度,撞上郭姓夫婦的轎車,造成2人送醫後仍重傷不治。(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余姓男子去年3月清晨5時許,駕駛小型車行經路口未減速,反而以時速138.6公里的速度高速衝過,因而撞上郭姓夫婦所乘坐的車輛,造成郭姓夫婦緊急送醫後,仍傷重不治。一審,余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1年,余男不服,再提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並加重刑度,判有期徒刑1年8月。
去年3月31日凌晨5時許,余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自屏東新園鄉興安路由南往北行駛,在閃黃燈號誌的交叉路口時,余男卻未注意車前狀況與速限,反而還加速通過,因而撞上郭姓夫婦所駕駛的小客車。強大的撞擊力道讓郭姓夫婦的轎車先碰撞路邊護欄後,再彈起側翻,郭姓夫婦傷勢不輕,緊急送醫後仍不幸宣告不治;余男自己也因撞擊力道過大,當場昏迷。事後余男的時速,更被測達高達時速138.6公里。
一審,法官認為余男因行車過失,造成郭姓夫婦傷重不治,對其家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創傷,殊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余男迄今都未與郭家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余男不服,再提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指出,原審認為余男因行車過失,造成郭姓夫婦傷重不治,判其有期徒刑1年,但法官認為,余男因一件過失駕駛的行為,同時導致2名被害者的死亡,已侵害2個不同的生命法益,在量刑時應作為從重量刑因子。
法官指出,過失駕駛有分輕重,如駕駛人因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注意速限而輕微超速行駛等都屬較輕微程度;而駕駛人未依號誌闖紅燈、逼車、因過度自信認為不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因而受傷或死亡等,都屬較為嚴重程度。法官表示,本件車禍的主要肇因就是余男超速,其行車速度超過事故路段速限將近80公里,屬嚴重超速,認為原審量刑不當,撤銷原判決,依過失致死罪,加重改判余男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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