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增加「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之機制,1年來622件竟全都不成立。(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不過新制實施1年來,總計有622件聲請案,但全數「不成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其中確實可能有濫訴,但審查委員也不要把全數都當成濫訴,若可補正就應給民眾補正的機會,該調查就主動查閱卷證。
《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2019年7月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加「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之機制,另外請求評鑑的當事人也可聲請調查證據、閱卷等權利。修法通過後,司法院長許宗力隨即發表聲明,樂觀期待「未來將能夠更有效地揪出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他也說要「重新打造一種願意自我反省的司法文化。」
不過新制上路1年後,「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法官評鑑」的新制竟然只是空中畫大餅,看得到、吃不到!
根據司法院統計,這一年來總計有622件當事人或被害人請求法官評鑑的聲請案,但經過評鑑委員開會審查後,全部「不成立」。也就是平均每一週約有12件當事人或被害人請求法官評鑑,但是全都被駁回、不成立。
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不可否認確實有濫訴的案件,存在這6百多件案件裡;但這6百多件,不可能全都是濫訴。何俊英認為,讓人民請求評鑑的目的,就是要逐漸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制度才剛起步,案量雖然繁重,但評鑑委員仍應積極調查「做口碑」,這才能一點一滴的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何俊英進一步表示,委員們應避免以「程序要件不符」就直接駁回,應該要給予人民補正的機會。他舉例,如果當事人質疑司法官開庭態度不佳、遲到、不正訊問、羞辱、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等,評鑑委員應該可以調取法庭錄影錄音,進行勘驗後,確認有無此等情事;更可因此在決議書內敘明,這樣才能減少當事人的質疑。
▼何俊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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