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女會計領光公司2503萬元,竟把其中1355萬元放進自己口袋,判決結果近日出爐。(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韻如/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金屬公司的林姓資深女會計,竟利用職務之便,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領出公司2500多萬元,部分支付完實際營業後,剩下的1千多萬元竟全放進自己口袋。公司發現後立刻對林女提出告訴,刑事部分,法官依侵占罪嫌判她1年徒刑;公司另提民事求償,法官則判林女須賠償1355萬2965元。
根據判決,林女1994年起受雇於這間金屬公司,並擔任會計兼出納工作,負責管理公司的記帳與現金收付事務,但沒想到她卻仗著自己資深,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間,從公司戶頭內前後提領了2503萬2000元、233萬3000元。
林女領完錢後,先是將其中的802萬3143元用來支付公司的營業費用、32萬2801元用於支付自來水費、就業安定費以及電信費用後,剩下的1517萬4056元竟全放進自己口袋。
公司驚覺有異,調查後發現此事,而公司認為,林女的沈姓丈夫也在公司擔任董事長,每個月領有18.8萬元的薪水,對於林女應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卻未盡到他董事長的監督之責,因此憤而對林女夫妻倆提告,並求償1517萬4056元。
對此,林女夫妻辯稱,公司的求償金額應扣除部分匯回、勞退準備金及其他公司相關的對帳支出等,在扣減之後,林女並無給付義務。再者,沈男在公司是與另2名股東輪流擔任董事長,而沈男在職期間,僅任品保協理職位,並未經手公司財務,也沒有任何實質指使、管理會計的權限。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並未具體主張並證明沈男有任何違反委任契約上給付義務的情形,也無從判斷他就這項給付義務的履行是否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此認定公司對沈男的求償無理,應予駁回。
至於林女的部分,刑事已被依侵占罪判刑1年,且有相關的金流明細證明,林女因此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就公司的求償金額再扣除部分已匯回公司的金額,最終判定林女須賠償公司1355萬2965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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